设立于2002年10月18日,是依法成立的甘肃辖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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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协会会员 规章制度
章程 (2022年修订)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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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缩写为SFAG。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的,由甘肃辖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等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及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国家对资本市场相关参与主体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甘肃证监局工作要求,进行地方性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与规范发展;发挥政府与资本市场相关主体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基隆大厦A座9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证券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教育,组织、引导、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行业内部表彰;制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受理投资者关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投诉,对会员之间、投资者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从业人员与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组织辖区资本市场相关主体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培训;

(四)引领和促进会员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水平测试,开展考试服务工作;

)组织会员开展资本市场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

)组织会员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开展民间形式交流;

)收集、整理相关行业信息,编辑出版物提供讯息服务;

(八)充分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及发挥自有媒体作用,做好行业宣传

第三章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甘肃辖区合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推荐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变更会员代表须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函告。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邀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成为个人会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的(单位会员);

(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会员);

(六)注册地或营业场所设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实行注册制,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与法定资格文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十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理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六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议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七)决定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

十七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主持。

有下列情形出现时,可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理事会需提前换届时;

(三)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十八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颁布协会自律规则、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

(十)对业务活动区域内资本市场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与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对违规会员与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应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一名。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辖区资本市场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会长、副会长任职期间,因退休、工作变动等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会员单位代表)的,应在变动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指定接任人选,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第二十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提请任免理事资格;

(三)通过会员资格;

(四)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

(五)制定和颁布日常办事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推荐和提议罢免秘书长人选,并交理事会决定;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听取秘书长日常工作汇报;

(六)根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审批限额内相关支出;

(七)对协会财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根据会长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日常办事机构部门设置与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

(五)组织筹备,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六)签发协会日常业务文件;

(七)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八)根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审批限额内相关支出;

(九)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协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协会提供顾问服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协会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秘书长应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本章程经2022年9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2021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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