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12] 213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
为了推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我会制订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风险,督促直投子公司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直投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募集设立或受托管理直投基金,均应向协会备案。
三、直投子公司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提交给协会的备案材料和报告都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直投子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四、我会将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五、直投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并将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告知我会。
六、2011年11月22日我会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 刘宇铭 陈艺成
联系电话:010-66575955、6657568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 中国证券业协会
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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