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主要业务
l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经营机构指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l 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l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健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l 证券承销——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l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收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l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本公司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l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倡导投资理念、传授投资技巧,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业务活动。
l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作为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l 融资融券业务——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l 实际控制人——能够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l 独立董事——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l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l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l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服务机构
l 证券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自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l 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自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喝茶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