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调解员应独立、公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责,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调解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及受理机构披露任何有可能被认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足以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不得担任该纠纷的调解员。
第五条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认当事人已经接受调解规则。
第六条调解员应当认真地审阅和研究纠纷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充分了解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第七条调解员应当从法律和期货业务两个方面向当事人客观地讲释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达成最后的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
第九条调解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利益,徇私舞弊。
第十条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
第十一条调解员在调解不成功之后,不得在其后就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就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顾问。
第十二条调解员违反本规定的,调解委员会可以给予其批评警示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